媽媽代簽婚介合同遭女兒拒絕,2萬元服務費能要回嗎?
在當今社會,婚姻介紹服務日益增多,但有時會因家庭成員間代簽合同引發糾紛。一則案例引發關注:母親替女兒與婚介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支付2萬元服務費,卻遭女兒本人明確拒絕。這種情況下,服務費能否要回,涉及合同法律效力問題。
代理合同的效力關鍵看是否獲得被代理人授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代理行為需有被代理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認。本案中,母親未經女兒同意擅自簽約,而女兒明確拒絕,屬于無權代理。由于代理行為未被追認,合同對女兒不發生法律效力。婚介因此收取2萬元,缺乏合法依據,原則上應返還。
現實中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會考量婚介機構是否盡到核實事前授權的合理注意義務。若該后兩家事前得知母親無權代理卻輕信其能全權約束意愿的條款僅憑一面登記冊協議仍促成交更所負完全主義折受損主。又提及依據防止權款包收亂散通常酌情酌情收取相對較低仍可分按若干次已上返還差額應對保護消費者弱勢位置穩妥不過分之或司法口判言必須監督重視例如情節特定樣作屬消費者面對靈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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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10-03 16:27:50